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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树兰与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兰,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7民初3251号原告:王树兰,女,1949年3月15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平翔路*号。负责人:牛小暐,主持工作。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东彪,男,1979年2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荣,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树兰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王树兰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树兰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树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巧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