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生茂田与郝玉强、山东省阳信县昌泽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生茂田,郝玉强,山东省阳信县昌泽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74号原告:生茂田,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代理人:解建旗,诸城信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玉强,男,1973年5月3日生,汉族,住滨州市博兴县。被告:山东省阳信县昌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政府驻地。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六路528号。负责人:何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卜文国,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生茂田与被告郝玉强、山东省阳信县昌泽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生茂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生茂田负担。审判员 王有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沈 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