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300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辛某某、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合作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3001执恢1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辛某某、徐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0)合法行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5月20日通过对合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合国土决字(2010)01号土地侵权行为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审查,该处理决定书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送达通知不符合程序要求等问题,同时未参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造成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疑问,进而拒绝拆迁。为此,该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一、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2017年4月20日合作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函字[2017]53号合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周某某与辛某某、徐某某土地纠纷调处的说明函说明:根据合作市国土资源局宅基地划拨决定书(合国土划拨[2013]09号),对周某某原扎油沟宅基地(纠纷)置换到央德新村E区11号,面积0.4亩(宅基地编号E-**)。此纠纷案已解决。本院认为,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0)合法行字第27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