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419号原告:徐某,女,1986年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1,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赵某2,女,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范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