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121华洪海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洪海,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121号原告:华洪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中,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宏,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9号。法定代表人:陆民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公司员工。原告华洪海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建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淑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洪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洪海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华洪海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司存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