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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23号原告:田林。被告:李明。原告田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智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