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田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林,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123号原告:田林。被告:李明。原告田林与被告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智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刘一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