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财保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秋海、袁友芝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秋海,袁友芝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财保1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修全,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文莲,女,196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陈秋海,男,195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袁友芝,女,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修全、刘文莲与被申请人陈秋海、袁友芝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鄂0107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陈秋海、袁友芝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26街坊5门4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012185号】房屋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在武汉仲裁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戴修全、刘文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秋海、袁友芝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青山区126街坊5门4号【不动产权证号:鄂(2016)武汉市青山不动产权第0012185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