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黎文健与黄永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文健,黄永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454号原告黎文健,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永华,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35区保安服务公司综合楼(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任晓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灏,该公司法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刘国栋,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黎文健诉被告黄永华、深圳市宝安区保安服务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起诉的条件尚不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文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 建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泽荣(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