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忠克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忠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催19号申请人:李忠克,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申请人李忠克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李忠克持有的号码4020337524867557、票面金额15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2月22日、本票申请人李忠克、收款人谢海鸥、出票行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葡萄分理处的银行本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李忠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李忠克负担。审 判 长 胡佳颖审 判 员 杨要武人民陪审员 黄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项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