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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某与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542号原告:任某,男,1966年10月09日出生。被告:哈某,男,汉族。任某诉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1日立案。原告任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诉。审判员朱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宝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