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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李宏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23号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李宏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系重病监外执行人员,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07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