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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苏晓裴、石春霞与云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晓裴,石春霞,云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晓裴,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春霞,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鹏飞,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苏晓裴、石春霞因与被上诉人云鹏飞民间借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晓斐、石春霞在接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晓斐、石春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建华审 判 员  靳宝维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