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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兴能诉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永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能,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永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22民初2042号原告李兴能,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雪山乡乐乌村委会小场院村7号,身份证号码:530128198512055411。委托代理人陈秋甫,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定勇,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工业园区二街基地。组织机构代码证:75358526-9。委托代理人丁朝飞,系云南登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路平,系公司董事长。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延长线北段滨江大厦2幢17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1348528-X。委托代理人卢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永鹏,男,汉族,1984年11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白鹤滩镇菜市街135号,身份证号码:53212319841117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能诉被告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云南地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永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兴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能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90元,减半收取2795元,由被告昆明正禧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梅审 判 员  普永梅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