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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