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4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刘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4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伟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