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39号申请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罗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被执行人曹某某,男,汉族,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罗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已将92000.00元执行标的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本案现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6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良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