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友学友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友学友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1737号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宁双路28号604室。法定代表人:梁苏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凡,1990年3月26日生。被告:南京友学友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永智路6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四号楼B栋2357室。法定代表人:李翼成,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友学友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83元,减半收取计3042元,由原告南京软件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