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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6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金花与张爱云、裴丽萍、卢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异7号异议人:李金花,女,汉族,1949年8月14日出生,住振兴街文公南路36号。委托代理人;梁海燕,山西天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爱云与被执行人裴丽萍、卢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金花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李金花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李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李金花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李希良审判员  袁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