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刘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刘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648号原告:纪某,男,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路某,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纪某与刘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纪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7元,由纪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