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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纪某与刘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刘某,路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648号原告:纪某,男,195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刘某,男,1956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路某,男,1963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成安县。纪某与刘某、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纪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7元,由纪某负担。审判员 薄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