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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维佐与王玉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佐,王玉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81号原告:王维佐,男,193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玉德,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维佐与被告王玉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龙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