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4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维佐与王玉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佐,王玉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4681号原告:王维佐,男,193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玉德,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王维佐与被告王玉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佐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史龙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