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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爱地车辆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渔业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子东,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爱地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董事长。上诉人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决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辖初字第11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被告青岛爱地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本案是涉外民事案件。本案标的411.67万美金,原审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和原审被告青岛爱地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黄岛区。本案系一般民事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