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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岳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阳某有限公司,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647号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迅力机电市场**栋。法定代表人:汤某坤,总经理。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洞庭村茶庄组。法定代表人:宋某玲,总经理。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伍万元整予以冻结。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汤某坤以其所有车辆(湘FA22**)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正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伍万元整。(被申请人:岳阳某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岳阳分行岳城支行,账号:436600742018010017418。)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岳阳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岳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