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波、刘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波,刘远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68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刘远武,男,汉族,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陈波与刘远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刘远武向陈波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0元。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600元由刘远武负担。因刘远武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刘远武应向陈波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4000元。案件受理费6460元、公告费600元应由刘远武负担。上述合计35106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165.90元,以上合计35622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远武的银行存款356225.9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亦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