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33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与郭彦峰、王会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郭彦峰,王会娟,张冰清,王世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339号之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负责人:张惠莉,职务行长。被告:郭彦峰,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会娟,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冰清,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世合,男,1957年3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与被告郭秀峰、王会娟、张冰清、王世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邮储银行砀山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按简易程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54元,诉讼保全费1165元,计251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温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晴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