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刑初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刑初4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本市普陀区信义新村XXX号楼下与吸毒人员韩某进行毒品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警从被告人谢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50元,从韩某身上查获一包白色粉末。经鉴定,上述白色粉末重量为0.41克,并检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本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毒资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谢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