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田君贵与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君贵,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田君贵,住辽宁省昌图县。被执行人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法定代表人崔丕军,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君贵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03民初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东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