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子平,李凤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财保15号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高支行,住所地:上高县敖山大道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3147645215。负责人:李清莹,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朝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767023179E。法定代表人:黄子平,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子平,男,汉族,上高人,1966年3月27日出生。住宜春市上高县。被申请人:李凤英,女,汉族,上高人,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宜春市上高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以为避免被申��人或他人处置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子平、李凤英的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向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子平、李凤英的银行存款1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上高县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敖阳(H)国用(2013)第0**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公司上高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育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