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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梁宇、付松梅等与李茂红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宇,付松梅,李茂红,汤致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035号原告:梁宇,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付松梅,女,1970年9月16日,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茂红,男,1968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汤致立,男,1964年6月4日生,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梁宇、付松梅诉被告李茂红、汤致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宇、付松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凤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