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1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宇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1民初128号原告:宋宇,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悦,山西昊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880号花都物贸大楼B座11层。负责人:李世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珺,女,199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鑫,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晋中市榆次区人。原告宋宇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榆次区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宋宇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宇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宋宇负担。审 判 长 连翠英审 判 员 丁 飞人民陪审员 乔国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