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2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2594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594号之一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马山马圩团结桥东堍。法定代表人:茆林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北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张铿声。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康美化工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5126元减半收取2563元、保全费1945元,由原告无锡四方友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建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