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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贺美与陈晓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美,陈晓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特13号申请人:贺美,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孙杰均,男,汉族,居民。申请人:陈晓宁,女,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贺美与陈晓宁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贺美、陈晓宁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2日经宁乡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陈晓宁自愿将罗慧芳所欠借款30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贺美,并同意由贺美在宁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领取该笔款项(包括陈晓宁借款本金300000元的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贺美与陈晓宁于2017年5月12日经宁乡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欧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