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165号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黎川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邵庆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强,江西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法定代表人:张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安平,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苏远大电缆有限公司在庭审中书面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60元,减半收取计37,330元,由原告江西钲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包海华审 判 员 谢晓亚代理审判员 付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若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