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民终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栓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终18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西大街千峰南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60200XXXX。法定代表人:王月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986XXXX。负责人:王建山,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千峰南路鸿峰花园东区10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113XXXX。法定代表人:王洪生,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栓成,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上诉人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漪汾支行、山西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栓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4)小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通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