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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人的,人的,人的,人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刑初292号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2017年3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住所。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忠富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8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69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醉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鲁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马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旧店镇驻地西处,因违法超车与对行陈月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相撞,致二车损坏,李某受伤,陈月强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月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检验,李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陈月强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李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1月18日,李某与被害人陈月强的近亲属(陈淑芳、陈帅帅)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支付给被害人陈月强近亲属人民币23万元。被害人陈月强的近亲属对李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任何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该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