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有利与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利,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张红英,徐井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72号原告周有利,男,196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1966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红英,女,1966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徐井才,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周有利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张红英、第三人徐井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有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有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有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