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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有利与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有利,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张红英,徐井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72号原告周有利,男,1963年6月15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孙小蓓,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佳,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联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琦,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1966年9月2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张红英,女,1966年6月8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姜国云,苏州市吴江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徐井才,男,1980年10月14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周有利与被告吴江市联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建国、张红英、第三人徐井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有利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有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有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有利负担。审 判 长  张 婧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