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路占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占辉,白国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1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通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路占辉,男,生于1987年12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国民,男,生于1989年6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通渭县,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通渭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院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占辉、白国民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占辉、白国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5日24时许,被告人路占辉伙同被告人白国民将通渭县平襄镇宋堡廉租房小区王某某的一辆立马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65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失主。2016年8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路占辉将通渭县平襄镇北街北新巷孙芳粮的一辆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盗走。经通渭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25元。破案后,追回被盗车辆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物证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办案说明、视频资料制作说明、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某、孙某某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路占辉、白国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结伙作案,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路占辉、白国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坦白,又能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路占辉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被告人白国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永红审 判 员 王岳峰人民陪审员 景维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