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兆刚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兆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刑初2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兆刚,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5月4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合检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兆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兆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8月27日23时许,在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外滩”KTV大厅内,被告人陈兆刚与被害人颜某1因琐事发生口角,至多人相互抓打。在抓打过程中,被告人陈兆刚对颜某1拳打脚踢,并用脚猛踹其后颈部,致使其面部触地,造成被害人颜某1颧骨骨折,双侧筛板骨折。经重庆市��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颜某1颧骨骨折,双侧筛板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陈兆刚用电话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投案,并说明其详细住址,该局民警根据陈兆刚提供的住址信息将其查获归案,当日被告人陈兆刚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该局监视居住。被告人陈兆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兆刚在开庭审理中对以上事实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籍信息,病历,证人汤某、唐某1、张某某、唐某2、颜某2、颜3、彭某、李某、傅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兆刚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颜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兆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法,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幅度内处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兆刚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兆刚犯罪后通过电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陈兆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兆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执行期限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8年2月1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山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