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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22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张永基罚金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172号被执行人张永基,男,朝鲜族,1979年3月9日出生,住新宾满族自治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永基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批准逮捕,2017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执行罚金金额2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新宾刑初字第0006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