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8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803廖春芹与刘洪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芹,刘洪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803-3号申请执行人廖春芹。被执行人刘洪宝。申请执行人廖春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东民初字第010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廖春芹与刘洪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土地,扣押车辆已拍卖,查封房屋因异议尚未处理完毕不适合处分,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人谈话,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江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王信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