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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衡水天耀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天耀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天耀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西环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丙义。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路406号。法定代表人:娄靓涛。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水天耀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冀1128民初第7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65395元。二、如金融机构的存款不足本裁定第一项金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965395元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昌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