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何玉龙、崔楠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玉龙,男,1993年10月2日生于安徽省旌德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崔楠,男,1994年6月23日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利津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钟苗苗,女,1996年2月10日生于甘肃省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甘肃省环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被告人XX,男,1995年11月2日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横山县。2017年1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1日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静海区看守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津静检公诉刑诉(2017)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崔楠以在天津打工为由将网友张某1骗至天津市静海区火车站,后被告人崔楠伙同被告人钟苗苗、XX受传销组织指使,将张某1骗至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五小对面邮政楼3门302号传销窝点内,传销组织成员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等人对张某1采用锁门、控制通讯、跟随看管等手段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至2017年1月3日19时许,被害人张某1被民警发现后解救。同时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法庭主持下,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以证明指控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并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均承认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11时许,被告人崔楠以在天津市静海区打工让网友张某2来游玩为由,将其骗至天津市静海区火车站,后被告人崔楠、钟苗苗、XX又将张某2骗至位于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第五小学对面邮政楼3门302号传销组织窝点内。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等人采用锁门、控制通讯、跟随等看管手段非法限制张某2的人身自由。2017年1月3日19时许,民警将张某2解救,同时抓获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赵某1、刘某、李某、赵某2的证言,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表、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玉龙、崔楠、钟苗苗、XX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被害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综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玉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被告人崔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被告人钟苗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被告人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羁押的31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景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劳朋波商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