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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68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负责人朱家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杰,女。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借款本金一百九十四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款项。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杰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北里X号楼X层X门XXX号房屋,但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理条件。此外,本院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后,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李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