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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神农油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万元阳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神农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李万元,阳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敦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神农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万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小兵,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万元,男。被执行人阳小兵,男。本院在执行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神农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李万元、阳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湖南神农茶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耒阳市三湘化工有限公司、李万元、阳小兵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春英审判员  李常成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李棉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