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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民初2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姜风强与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风强,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2891号原告:姜风强,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被告: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杨成庄乡双窑村。法定代表人:刘俊文。原告姜风强与被告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姜风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顺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姜风强的201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14670元;2.案件受理费由顺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姜风强自2012年3月在顺成公司处入职,从事刷洗工工作,起初顺成公司尚能按月支付工资。2015年10月至12月,开始拖欠工资。2016年2月1日顺成公司向姜风强出具欠条,证明确实拖欠工资。姜风强多次找顺成公司索要拖欠的工资,但顺成公司拒不支付。2016年10月,姜风强向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14日,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姜风强向法院起诉,为维护姜风强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法院支持姜风强的诉请。顺成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姜风强提交2016年2月1日欠条一张,证明顺成公司拖欠姜风强2015年10月至12月工资14670元。姜风强提交的欠条为原件,其上加盖顺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姜风强表示该欠条为顺成公司会计出具��顺成公司未出庭进行质证,对姜风强提交的欠条,本院予以确认,该欠条可以证实顺成公司拖欠姜风强2015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14670元。本院认为,姜风强为顺成公司工作,顺成公司向姜风强出具拖欠工资的欠条,姜风强依据欠条起诉顺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双方之间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姜风强为顺成公司工作,顺成公司应当向姜风强支付工资,顺成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向姜风强出具拖欠工资的欠条,该欠条系顺成公司对拖欠工资数额的确认,姜风强认可该数额,并按照欠条载明的金额起诉顺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姜风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姜风强给付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146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市顺成轧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博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