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祥起与沈阳市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起,沈阳市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863号原告:陈祥起,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朝阳县北四家子乡南台子村下沟组****号。身份证号码:211321197801060418被告:沈阳市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2甲(206室).法定代表人:郭乃彪。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起诉被告沈阳市诚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祥起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祥起负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 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