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2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2100号原告:王某1,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某2,女,200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法定代理人:王某1,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系王某2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撤诉。案件受��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负担。审判员  张克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邢 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