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刘金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刘金宝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509号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良斌,广东盈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献泽,广东深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宝。被告:刘金宝。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浩金圣科技有限公司、刘金宝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盈和皮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242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1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1210元予以退还原告。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