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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贺与尤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尤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44号原告:李贺,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征锋,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诉被告尤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云��: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