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贺与尤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贺,尤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544号原告:李贺,男,汉族,1990年10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陈艳梅,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征锋,男,汉族,1982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贺诉被告尤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月云��: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