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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2396号原告:王某,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98XXXX。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惠路南金元街西。法定代表人姚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员。原告王某诉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1日,被告从我处借款7万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支拖不还。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共有两枚借据,有一个5万元的借据是姚某个人出具的,已经法院判决,还有这个7万元的,当时原告也一起起诉了,后来又撤回了这部分。那个5万元姚某还了本金,但是没有抽条,还欠利息0.4万多点,再加上当时的诉讼费0.1万元左右,加上这个案子的7万元,被告现在实际欠原告7.5万元。两个案子一起姚某只同意偿还7.5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原告处多次借款,后经结算于2015年1月1日出具7万元欠据一枚,并加盖公司公章。本院认为,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款7万元属实,且被告亦予以认可,应负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赤峰市艺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某款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