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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英雄七路1号。法定代表人:应晓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洪战春,男,汉族,1969年8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执行人:许华英,女,汉族,1973年11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执行人:洪国春,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被执行人: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1026210003102,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战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原名:宜黄县丰华林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690988406H,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黄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61026210007832,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六里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战春,该公司董事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洪城快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00元,违约金710666元、迟延利息27650元(暂计至2017年5月12日止)、诉讼律师费50000元、案件受理费25760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26408元,共计:284548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洪战春、许华英、洪国春、江西巨峰竹木业有限公司、江西丰华林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黄县融发林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54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