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902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孙某,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辽0902民初843号原告高某,男,1943年10月13日生,汉族,现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东梁村金家街***号。委托代理人宋云平,女,1968年5月9日生,汉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东梁镇政府公务员,现住阜新市海州区开原路24-404号。被告孙某,男,1964年6月2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海州区新渠路26-2-309。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东梁街道。法定代表人孙本新,矿长。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与被告孙某、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一、被告孙某欠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63000元,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于2017年6月12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高某借款人民币63000元。三、本案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孙某、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共同负担。(此款由孙某、阜新市海州区东鑫煤矿在2017年6月12日前向原告高某支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明静 关注公众号“”